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77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 江旺城 相對人蘇波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等於民國98年4月6日及民國99年9月1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相對人江旺城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680,000元及84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江旺城於民國98年4月6日及民國99年9月27日向聲請人共借用2,1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詎相對人屆期未清償,尚欠本金1,812,999元,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借據暨約定書、動撥申請書及帳戶還款明細查詢畫面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1年度司拍字第7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民雄鄉│西安││613│建│107.00│全部│權利範圍:江│││││││││││旺城2分之1;│││││││││││蘇坡2分之1│└──┴───┴────┴──┴───┴─────┴─┴──────┴───────┴──────┘┌─────────────────────────────────────────────────────────┐│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7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第│第│騎│││││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一│二│││││││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樓│││││計│及用途│積│位│││├──┼──┼────┼────┼────┼──┼──┼──┼──┼──┼──┼──┼─┼───┼─┼─┼──┼──┤│001│36│嘉義縣民│嘉義縣民│住家用RC│46.3│63.3│12.4│││││12│││平│全部│權利││││雄鄉西安│雄鄉西安│磚造及鉄│1│7│9│││││2.│││方││範圍││││村22鄰西│段613地│骨造2層││││││││17│││公││:江││││安路119│號││││││││││││尺││旺城││││號│││││││││││││││2分│││││││││││││││││││之1│││││││││││││││││││;蘇│││││││││││││││││││坡2│││││││││││││││││││分之│││││││││││││││││││1│└──┴──┴────┴────┴────┴──┴──┴──┴──┴──┴──┴──┴─┴───┴─┴─┴──┴──┘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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