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5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52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滿寬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8153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訴字第1438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王滿寬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署押貳枚沒收;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署押貳枚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署押肆枚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王滿寬與 簡妡羽 (原名 簡惠珺 )原為婆媳。王滿寬前曾擔任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之保險業務員,負責招攬人壽保險及收取保險費等業務。詎王滿寬明知簡妡羽並無投保意願,為獲取業績以通過考核,竟分別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未經簡妡羽之授權或同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如附表所示之要保書「要保人簽章」及「被保險人簽章」欄內偽造「簡惠珺」之署名,而偽造各該以簡惠珺名義所出具屬私文書之要保書,再分別持以交付予不知情之新光人壽辦理投保而行使之,均足生損害於簡妡羽及新光人壽對於保險契約管理之正確性。
二、證據:
(一)被告王滿寬於偵查中之供述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簡妡羽於偵查中之證述。
(三)新光人壽民國101年7月3日新壽法務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檢附之如附表所示之要保書、繳費歷史檔及明細。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王滿寬所為,係犯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要保書上偽造告訴人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
(二)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利用擔任保險業務員之機會,擅以告訴人名義投保保險契約,以增加其業績,不僅侵害告訴人之權益,亦有害於新光人壽之商譽,所為實不足取,而應予一定之非難,惟前無任何犯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素行良好,初雖否認犯行,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已坦承犯行,而獲告訴人之原諒,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可資為憑(參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438號卷第13頁),犯後態度尚可,及審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雖業經修正,於102年1月23日公布,並於同年1月25日施行,而增列併合定應執行刑之例外規定,惟本件並非該條新增但書之情形,於本件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而卷附如附表所示之要保書,均業經交付新光人壽收執,非屬被告所有之物,本院自不得併予宣告沒收,惟各該要保書上偽造告訴人「簡惠珺」之署名,係偽造之署押,爰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如主文所示。至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要保書「要保人姓名」及「被保險人姓名」欄內填寫「簡惠珺」之姓名,僅在識別表彰契約當事人為何而已,並不具有表示本人簽名之意思,尚不生偽造署押問題,亦無庸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惟事後已獲告訴人之原諒,業據前述,經此偵審科刑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上開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219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曾右喬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編│時間│要保書│欄位│印文署押數量││號│││││├─┼──────┼──────┼────────┼──────┤│1│96年12月24日│保單號碼│①要保人簽章欄│署押1枚││││JEBA7887號├────────┼──────┤││││②被保險人簽章欄│署押1枚│├─┼──────┼──────┼────────┼──────┤│2│97年3月11日│保單號碼│①要保人簽章欄│署押1枚││││JEBC9920號├────────┼──────┤││││②被保險人簽章欄│署押1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