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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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6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邵瑞文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3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叁叁壹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邵瑞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5月25日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1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扣押物品清單:110年度毒保字第345號),經送請檢驗結果,確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微量成分,驗餘淨重0.3314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8月20日草療鑑字第1100800244號鑑驗書1紙附卷足證,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意旨與卷證相符,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丁智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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