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85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850號
原   告  許慶東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
  分署即 許藝都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20,3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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