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850號
原 告 許慶東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
分署即 許藝都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20,3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