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簡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簡字第2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唐月員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曹啟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民國110年8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68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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