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小字第1134號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陳建甫
被告 陳智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1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小字第1134號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陳建甫
被告 陳智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1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