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小字第121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住○○市○○區○○○路0段000號5樓

           送達代收人  林鼎鈞

           住○○市○○區○○○路0段000號5樓

被   告  陳崇恩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湖小字第1219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在

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趙薇莉

通譯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7,504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1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趙薇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