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1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1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1187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合信建設有限公司謝茗富謝鈺康江玉雲謝文鳳謝文魁謝秉原易晏平 (原名: 易安平 )間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合信建設有限公司、謝茗富、謝鈺康、江玉雲、謝文鳳、謝文魁、謝秉原、易晏平(原名:易安平)(下稱合信公司等8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業經鈞院判決確定在案,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亟待一併請求強制執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規定,聲請確定上開訴訟費用額。
二、惟按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者,以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為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規定自明。經查,聲請人與合信公司等8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履行契約事件,業經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188號判決確定,上開判決並已諭知「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萬零壹佰捌拾元由被告(即合信公司等8人)連帶負擔」,此有該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從而,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於法自有未洽,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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