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全聲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全聲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全聲字第9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展南 相對人即債權人 邢献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此項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5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即債務人財產之強制執行,經台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抗字第1197號裁定及更正裁定准予假處分後,執上開裁定聲請就聲請人之財產為假處分之執行,並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執全正字第975號執行在案,而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核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書記官鄭雅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