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易字第16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上易字第1626號
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光耀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98號,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298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光耀明知網際網路上之「PCDVD數位科技」網站討論區中發表之言論,不特定人均得任意瀏覽,竟仍意圖散布於眾,於民國101年10月13日凌晨3時17分許,以帳號「marinesesix」登入在該網站討論區中,並以該帳號名義,對 蔡尚穎 先前在該討論區所發表之言論,以發表「.... 毛長 齊了沒啊?....真是腦袋裝康固力....」等足以貶抑蔡尚穎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之言詞,公然侮辱蔡尚穎。嗣經蔡尚穎發現後報警循線查獲,因認被告鄭光耀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所明定,本案告訴人蔡尚穎固於本院審理後提出刑事告訴補充狀表示願意撤回本件告訴,有該刑事告訴補充狀在卷可參,惟依上開規定,並不生撤回告訴之效力,合先敘明。又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定有明文。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再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證明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必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係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本諸無罪推定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4913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分別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鄭光耀涉有前揭犯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告訴人蔡尚穎於警詢之指述及網路討論區網頁列印文章1份等,資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鄭光耀固坦承有於前揭時間在「PCDVD數位科技」網站討論區中,以其帳號「marinesesix」發表「.... 毛長齊 了沒啊?....真是腦袋裝康固力....」之言論,回應告訴人蔡尚穎以帳號「ms17」發表之文章等事實,此並有上開文字內容列印資料1份在卷足資佐證(見偵卷第7至8頁),惟堅詞否認有何公然侮辱告訴人蔡尚穎之犯意,辯稱:當時伊係因卡債議題與告訴人蔡尚穎在該網站討論區各自發表自己的意見,而因為蔡尚穎不知道在卡債風暴前最低應繳金額為5%,所為之相關論述亦處於較不同情債務人,對社會弱勢似乎欠缺基本之同理心,伊認為他應該是年紀很輕的小朋友,所以才會回覆「毛長齊了沒啊?....真是腦袋裝康固力....」之言論。伊是對事不對人,雖有使用不雅之文辭,但無侮辱他之意思,留言很多都是口語化的用詞,是認知上的差異等語。
四、經查:
(一)按人民有言論之自由,為憲法第11條明定之基本權利。而該權利除係保障人民自主存在之尊嚴及發展自我、成就自我之機會,亦兼具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為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又名譽權雖未於憲法中以列舉方式明定之,但亦應屬憲法第22條所保護之基本權利。鑑於言論自由與人格權同為憲法所保護之權利,若上開基本權利發生衝突時,如何調和受害人之名譽,並維持言論自由之適度活動空間,乃涉及利益、價值權衡比較,及何者優先受到保護,何者應居於退讓之地位。又陳述事實與發表意見並不相同,事實有能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除涉及惡意誹謗、侮辱者外,皆應容許,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者錯誤而運用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制之現象,僅能經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去蕪存菁之效果。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尤其對政府之施政措施,縱然盡其能事予以批評,亦應認為仍受憲法之保障。蓋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之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衡量,顯然有較高之價值。又立法者為兼顧言論自由之適當範疇,復於同法第310條第3項、第311條分就「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之不同情形,明定阻卻違法事由,期使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保障獲致均衡。準此而言,若毀損他人名譽,除「陳述之事實為真實」或「善意發表言論,而有⑴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⑵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⑶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⑷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等情事」外,原則上應以名譽權之保護為優先,言論自由之權利則居於退讓之地位。即行為人之「事實陳述」,有刑法第310條第3項之情事;而行為人之「意見表達」,有刑法第311條所列各款之情形,則言論自由權之保障應優先於名譽權之保障,於此情形下,行為人雖損害他人名譽,因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而具備阻卻違法事由,欠缺不法性,應屬不罰。再按刑法公然侮辱罪之成立,除行為人在客觀上有公然侮辱人之事實外,尚須行為人行為時主觀上有貶損他人人格、或毀損他人名譽之故意,始能成立,如行為人行為時並無此故意時,自不能逕以該罪相繩。且刑法公然侮辱罪之成立,以行為人在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所得認識之狀態下,對他人為否定之評價,而該否定評價在理智的第三人眼中,足以使被評價之人於社會上之人格尊重、社會或倫理道德之價值受侵害或貶損為其要件。易言之,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須行為人出於侮辱他人之惡意,以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或圖畫侮辱謾罵或為其他輕蔑他人人格之行為。其中所謂「侮辱」,係指直接對人詈罵、嘲笑或其他表示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意思。至其是否屬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侮辱行為,應參酌行為人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慣用之語言、當時所受之刺激、所為之用語、語氣、內容及連接之前後文句統觀之,非得以隻言片語而斷章取義;倘行為人僅係基於一時氣憤所為粗俗不雅或不適當之言語,非意在侮辱,且對他人在社會上人格之評價並未產生減損者,即難遽以公然侮辱罪相繩。
(二)經審諸卷附「PCDVD數位科技」網站討論區完整貼文內容(俗稱為「討論串」)全文之列印資料,內容如下:(其中ms17為告訴人蔡尚穎之代號;marinesesix為被告鄭光耀之代號)①ms17:『真的是鬼址新聞!年利率最高20%,每個月規定還要還10%,以上大家算算怎樣才能像新聞說的?恐怕是還了又借一直輪迴吧?一開始借50,後來陸續借還,最後剩50沒還,這樣能說只借50嗎?別聽到銀行卡債就高潮。』②marinesesix:『小乖乖....20%是複利....10萬一年,隔年12萬,次年14萬8000,第四年=17萬多....你沒跟銀行打過交道?』③ms17:『你不知道金管會規定至少要繳當期新增金額10%嗎?若沒一直借還,怎麼辦到的?被嗆沒和銀行打交道過,我真的笑了,小乖乖。』④ms17:『別以為借錢不還和你的存款無關喔!中央存保現在只保障300萬,若大家都借錢不還銀行倒了,那你超過300萬的存款也沒了。不然銀行也別做借錢生意,但你放在銀行的錢除無息外一年要加收3%管理費ATM領次錢要收100手續費,你要嗎?』⑤marine
sesix:『你會算嗎?小乖乖~我真的哭了。新聞中是10多年開始借,卡債風爆前最低應繳只要5%,你不知道嗎?毛長齊了沒呀?好給你算10%,拜託你清醒一點是複利好嗎?真是腦袋裝康固力。』⑥ms17:『其實你出言可以再不客氣點,雖說這邊不鼓勵上法院,但我並不排斥這樣做。你稍微算算就知道了,每月還5~10%,會抵不過年利率20%(月利率不到2%)?即使加上一堆你說的有的沒的仍足夠。更別說其實那些費用有的是一次性,有的是沒繳最低應繳才會產生。建議你先了解一下信用卡定型化期約,別新聞說了就聽。新聞說繳了120萬,這數字代表什麼意思知道嗎?代表你什麼都不繳還要6年以上才能產生這利息,代表你每月只繳利息不繳本金得12年才有辦法。若每月有繳本金則更不可能本金沒還到,要爭論前請先仔細算過, 愛因斯坦 雖然說複利是最強大的力量,但不是這樣用的,OK?』⑦marinesesix:
『我更不客氣又著樣!小乖乖。好怕喔!!法院~你老師咖好,要不要告!?我PM簡訊私人資料給你啦,也不用麻煩站長,需要就說一聲。在PCDVD遇過10個以上要走法院的~一大推理由牽拖,最後都沒去。你憑哪根蔥在講?簡單的邏輯,就你裝假會。1月借1萬還10%,還9000。2月再借8000,帳單=17000+月利率=18000,這種羅輯一次要爆五家信用卡很困難嗎?原文中提到加上違約金每家都欠10萬,50萬加各家另外名目的違約金,一般上班族每月只繳1萬多,以你看有沒可能銀行給你算到100多萬?另外你真的以為銀行穿制服就走文場不會坑人?跟銀行打交道是談條件~就你這種腳色天真流口水以為兩造雙方都該照規矩走?規矩!?銀行的合約書密密嘛嘛的那一條但書不是在保證它賺更多?欠錢該還,但看對方能力跟誠意。本篇新聞單純就是銀行欺負老實人,吃人夠夠。看不出來重點就算了~還烙 愛因斯坦勒 !』⑧ms17:『請PM我,我絕對告,我不是吃素的。』⑨marinese
six:『告阿!PM給你了呀~記的跟大家回報。』⑩marinese
six:『好怕噢!!!快來拉~廢話一堆。動輒用法律當最後的通牒的人,往往是顯得你現實生活的無助與無能,延伸到網路世界。好笑的是,我敢給電話,你還不敢顯示來電勒。
我在電話中跟你講很清楚了!請來呀!』⑪marinesesix:
『這個社會的冷漠,○○路鄉○○○○○道了。那位 宋狀師 ,質疑一定是對方借太多,而非銀行責任,搬弄句他說的:當銀行是吃素的?消費金融借100收20,企業貸款借100收4塊,銀行著可能這塊吃素?老闆欠大條的換人頭蓋章,庶民欠小條的逼砍自己人頭,我只是很瞧不起,對弱勢無同理心,又動輒以法院當通牒的人。』⑫ms17:『早就報案了,反正你等著收檢察官的通知就是了。』,有該討論區留言內容列印資料在卷可憑(見原審102年度壢簡字第134號卷第7至12頁),則被告所辯係因告訴人發表:「如果大家都不還卡債,那中央存保只有300萬的保障,超過300萬元銀行倒了大家就會領不到錢」等語較為偏向資本家(銀行),對社會弱勢族群之卡債族較為缺乏同理心、同情心之言論,因無法苟同始發表一連串反駁告訴人論點之言論等語,尚非無據。而被告所發表「....毛長齊了沒啊?....真是腦袋裝康固力....」之貼文,僅為一連串反駁告訴人文章中之一小部分,不應割裂後單獨觀察或逕為斷章取義,而應與其前後文一併觀察,經將其前後文納入後,完整之言論應為:「你會算嗎?小乖乖~我真的哭了。新聞中是10多年開始借,卡債風爆前最低應繳只要5%,你不知道嗎?『毛長齊了沒呀?』好給你算10%,拜託你清醒一點是複利好嗎?『真是腦袋裝康固力。』」。顯見被告此部分之言論確係針對告訴人先前所為之:「你不知道金管會規定至少要繳當期新增金額10%嗎?若沒一直借還,怎麼辦到的?被嗆沒和銀行打交道過,我真的笑了,小乖乖。」;「別以為借錢不還和你的存款無關喔!中央存保現在只保障300萬,若大家都借錢不還銀行倒了,那你超過300萬的存款也沒了。不然銀行也別做借錢生意,但你放在銀行的錢除無息外一年要加收3%管理費ATM領次錢要收100手續費,你要嗎?」等言論中,不合其認知之處而予以反駁,並非徒以「毛長齊了沒啊?」及「真是腦袋裝康固力」之不雅用語,為減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而憑空侮辱告訴人。
(三)告訴人嗣後在「PCDVD數位科技」網站討論區所發表之「其實你出言可以再不客氣點,雖說這邊不鼓勵上法院,但我並不排斥這樣做。你稍微算算就知道了,每月還5~10%,會抵不過年利率20%(月利率不到2%)?即使加上一堆你說的有的沒的仍足夠。更別說其實那些費用有的是一次性,有的是沒繳最低應繳才會產生。建議你先了解一下信用卡定型化期約,別新聞說了就聽。新聞說繳了120萬,這數字代表什麼意思知道嗎?代表你什麼都不繳還要6年以上才能產生這利息,代表你每月只繳利息不繳本金得12年才有辦法。若每月有繳本金則更不可能本金沒還到,要爭論前請先仔細算過,愛因斯坦雖然說複利是最強大的力量,但不是這樣用的,OK?」等言論,明顯認為債務人之所以背負鉅額卡債無力清償,非因銀行收取高額循環利息或違約金,係因債務人向銀行借款後雖有還款,但又一再借款所致,顯將卡債問題之根源完全指向債務人本身,無視銀行身為企業應負之社會責任,應照顧社會弱勢,非一昧取利,足見告訴人較係站在企業投資獲利之觀點來觀察卡債問題,是以一般人觀其言論,均可能認其言論偏向銀行。又告訴人於討論串中先提出「上法院」之言詞,以此警示已不滿被告之言論,故被告亦相應並後續發表「1月借1萬還10%,還9000。2月再借8000,帳單=17000+月利率=18000,這種羅輯一次要爆五家信用卡很困難嗎?原文中提到加上違約金每家都欠10萬,50萬加各家另外名目的違約金,一般上班族每月只繳1萬多,以你看有沒可能銀行給你算到100多萬?另外你真的以為銀行穿制服就走文場不會坑人?跟銀行打交道是談條件~就你這種腳色天真流口水以為兩造雙方都該照規矩走?規矩!?銀行的合約書密密嘛嘛的那一條但書不是在保證它賺更多?欠錢該還,但看對方能力跟誠意。本篇新聞單純就是銀行欺負老實人,吃人夠夠。看不出來重點就算了~還烙愛因斯坦勒!」及「這個社會的冷漠,○○路鄉○○○○○道了。那位宋狀師,質疑一定是對方借太多,而非銀行責任,搬弄句他說的:當銀行是吃素的?消費金融借100收20,企業貸款借100收4塊,銀行著可能這塊吃素?老闆欠大條的換人頭蓋章,庶民欠小條的逼砍自己人頭,我只是很瞧不起,對弱勢無同理心,又動輒以法院當通牒的人。」等反對言論,論敘理由亦屬充分,衡情係屬各自意見表達,並非無的謾罵。揆前揭「是否屬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侮辱行為,應參酌行為人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慣用之語言、當時所受之刺激、所為之用語、語氣、內容及連接之前後文句統觀之,非得以隻言片語而斷章取義」之實務見解,姑不論告訴人與被告二人於該討論串中各自發表之有關卡債族之所以背負卡債之成因之論點,何者較為貼近事實,依告訴人所發表之前揭言論,被告確有理由相信告訴人之立場係較為偏袒銀行業,而對卡債族較為不利,若告訴人之論點為廣大網友所接受,恐將造成銀行業界濫發信用卡予清償債務能力不佳之人,嗣後再以高額循環利率及收取違約金之方式獲利,而有造成社會上卡債族之問題無法獲得解決之虞。因此,本院認被告於警詢中所辯其係基於關懷弱勢、對卡債族發揮同理心,故不能苟同告訴人之言論而欲加以糾正等語,確有所據,而被告於上開時、地發表「....毛長齊了沒啊?....真是腦袋裝康固力....」之言論,依討論串之前後全文併合觀察,之所以使用該等較為不雅之詞句,無非係因告訴人先發表「你不知道金管會規定至少要繳當期新增金額10%嗎?若沒一直償還,怎麼辦到的?被嗆沒和銀行打過交道,我真的笑了,小乖乖。」之言論,以肇致之。又其中之「小乖乖」之詞句較為輕佻、不禮貌,應可視為對被告及其他與其觀點相異之網友之一種挑釁行為,故而被告於反駁告訴人之論點時,為強語氣,遂使用「毛長齊了沒」、「腦袋康固力」之不雅詞句予以回敬。且被告於警詢中辯稱其以上開詞句回應告訴人,係因其認為告訴人發表之言論顯示告訴人「應該是年紀很輕的小朋友」,因為告訴人不知道在卡債風暴前最低應繳金額為5%,觀之被告對告訴人所為言論之回應,確實被告有陳述最低應繳金額在卡債風暴發生前為5%乙事,堪認被告所辯認為告訴人年紀過輕以致見識較為不足,始以上開文句反唇相譏等語,亦有所據,被告以本件系爭之用語再加諸告訴人,應僅屬雙方筆戰,尚難逕認被告所為係基於惡意侮辱之主觀意圖。
(四)再者,連結網際網路至「PCDVD數位科技」網站討論區中觀覽被告與告訴人間之上開討論串內容者,必可就其前後文一併觀覽,並非即見被告所發表之「毛長齊了沒」、「腦袋康固力」等不雅言論。依通常事理,一般人觀看前後文內容後,均不致因被告對告訴人發表上開言論,即認為告訴人確有本件系爭詞句「毛長齊了沒」(意指少不更事)、「腦袋康固力」(意指智力有所欠缺)之情形。從而,該等夾雜於整篇討論串完整貼文中,在一般理智第三人之理解中,應不足以使告訴人於社會上之人格尊重、社會評價造成侵害或貶損。被告使用「毛長齊了沒」、「腦袋康固力」之詞句回應告訴人之言論,僅係基於對告訴人上開言論無法認同,進而質疑告訴人之年齡及社會歷練所致。參之被告於法院審理時一再表示願意就告訴人不舒服的感覺表示歉意,而告訴人嗣於本院審理期日後亦提出書狀表示,被告已向告訴人道歉,告訴人同意接受其道歉等語,有該刑事告訴補充狀附卷可憑,堪認被告與告訴人間僅係立場不同,對卡債問題分別發表論述始生此次爭端,而被告雖有使用較為粗俗不雅之詞語,然應非意在侮辱。倘僅此即認被告之目的單純係在侮辱告訴人而應科予刑罰,容嫌過苛,亦有違前揭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旨。
(五)末查,由被告前揭言論之整體文義觀之,應係基於關懷社會弱勢、對卡債族發揮同理心之目的而發表,屬於對社會公共議題所發表之意見及評論,本意乃對事不對人。雖其使用較為不雅之文詞,惟是否為「善意」之評論,其重點應是在審查表達意見人是否針對公共利益有關之事項作成評論,其動機非以毀損被評論人之名譽為唯一之目的。而判斷某種評論是否「合理」或「適當」,並不是在審查評論或意見之表達是否選擇了適當之字眼或形容詞,而係在審查其評論所根據之事實或所評論之事實是否已為大眾所知曉,或是否在評論時一併公開陳述,其目的在讓大眾判斷表達意見人之評論是否持平,是否為大眾所接受,社會自有評價及選擇。本案被告與告訴人係針對與卡債議題有關之一則新聞報導而起爭執,而卡債議題顯屬我國社會大眾熟知之公眾議題,被告於發表言論時,亦針對為何不同意告訴人之論點加以詳述,並非一昧使用情緒性之不雅詞句惡意攻擊告訴人。則渠等二人所發表之所有相關言論中,孰優孰劣,觀覽該討論串之所有網友(社會大眾)自會有所評價及選擇。而前揭系爭詞語既非憑空而出,所併同發表之言論又顯係針對該則有關卡債議題之新聞報導而加以評論、討論,則應該當於刑法第311條第3款「以善意發表言論,且係對可受公評之事所為之適當評論」之阻卻違法事由要件。
五、綜上各節,被告堅詞否認涉有公訴人所指訴之前開犯行,而公訴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僅依告訴人之單方指述,佐以偵卷內之部分前揭文字內容列印資料,卻未予調閱該討論串之前後全文,及參酌被告行為時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慣用之語言、當時所受之刺激、所為之用語、語氣、內容及連接之前後全部文句統合觀之,僅憑隻言片語而斷章取義,遽認被告涉犯公然侮辱罪,尚嫌速斷。而被告前開辯解,並非全屬無憑。此外,復無其他足夠之積極證據可資證明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揆諸前揭法條及判決意旨,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依法就被告無罪之諭知。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核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於討論區就告訴人蔡尚穎之留言回覆「毛長齊了沒啊?...真是腦袋裝康固力...」等粗鄙言語,有指他人「少不更事」及「智力有所欠缺」之意,依社會一般理性正常人聽聞後之觀感,已含有輕蔑對方思慮、身分等人格特徵,予以非價誣衊,致使他人難堪,自與刑法上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相符。況上開言語除指涉他人「少不更事」及「智力有所欠缺」外,就被告所欲表達之卡債議題辯駁並無提供任何助益,被告有侮辱他人之主觀惡意至明,原審此部分認定實有所違誤云云,然依前所述,此均難認有據,檢察官上訴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經核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誠南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楊智勝法官郭雅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胡新涓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