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竹簡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竹簡字第79號原告 曾惠風 被告 陳文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年1月7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5,550元,該項裁定已於104年1月13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曾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