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6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606號聲請人 彭紹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肆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本票4張(下稱系爭本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81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09年7月2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本票經本院於109年7月17日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8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0
9年7月29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109年10月29日已滿
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本票等情,有上開本院裁定、司法最新動態查詢各1紙在卷為憑,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則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09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書記官紀俊源┌─────────────────────────────────────────────┐│本票附表:│├──┬─────────┬──────┬──────┬────────┬──────┬──┤│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廖基宏 │││1,000,000元│0000000000││││ 羅睿弘 │105年1月9日│未載││││││ 劉億萍 ││││││├──┼─────────┼──────┼──────┼────────┼──────┼──┤│002│廖基宏│││1,000,000元│0000000000││││羅睿弘│105年1月9日│未載││││││劉億萍││││││├──┼─────────┼──────┼──────┼────────┼──────┼──┤│003│廖基宏│││1,000,000元│0000000000││││羅睿弘│105年1月9日│未載││││││劉億萍││││││├──┼─────────┼──────┼──────┼────────┼──────┼──┤│004│廖基宏│105年9月1日│未載│2,900,000元│W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