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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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4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佑帆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營利姦淫猥褻案件(112年度緩字第416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38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營利姦淫猥褻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軍偵字第254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12月6日確定,113年12月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如附表所示之物(113年度保管字第2912號,聲請書誤載為112年度保管字第2912號),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或有事實上之處分權,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軍偵字第254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於112年12月6日以112年度軍上職議字第30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並於113年12月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或管領使用,且為供被告上開妨害風化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112軍偵254卷第36至37、126頁)供述明確,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照片(112軍偵254卷第79至83、89至93頁、112軍偵254不公開卷第91至99頁)在卷可稽,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之物,檢察官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羅羽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欣怡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iPhone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2iPhone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3帳冊1本4保險套1盒(未使用)5PLAY&JOY潤滑液3盒(未使用)6HoneyTime衛生套3盒(未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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