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士交簡字第6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丁元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速偵字第6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丁元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
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充:被告前於民國95年
間因酒後不能安全駕駛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95年度偵字第11429號為緩起訴處分,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竟仍不知悔改,再犯本罪。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三、本案經檢察官莊富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