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63號債務人甲○○○○○○
號5樓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季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書記官顏惠華附表一:
㈠、債務人與債權人前曾成立債務協商之證明。
㈡、債務人主張債務協商係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資料證明。
㈢、受扶養親屬凃進天、莊麵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其二人受債務人扶養之扶養費用金額相關證明。
附表二:
㈠、聲請人應表明自用住宅擔保借款是否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如是,請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或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