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29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29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295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18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袋毛重零點肆公克)沒收銷燬;吸食器及分裝勺各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茲審酌被告前科素行,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時間、次數,及其施用毒品犯行,僅屬戕害自身健康之行為,並未造成他人明顯危害,事後亦坦認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 官方秀貞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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