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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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710號聲請人 田玲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田凱丞 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相對人戶籍地址寄送存證信函(內容為通知相對人行使優先承買權),經郵務機構以招領逾期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亦為非訟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故相對人死亡者,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又無從補正,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查相對人已於民國111年8月31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相對人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欠缺亦無從補正,按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榕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