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審訴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號2樓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435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士簡字第1029號),移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丙○○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非法由收費設備取財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又犯如附表編號五所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附表編號五所示簽帳單上偽造「甲○○」名義之署押(簽名)壹枚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起訴書)外,另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核與起訴書所載證據及本院審理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代理人乙○提出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刷卡紀錄及統一發票計4份相符,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在信用卡簽帳單上之顧客簽名欄內偽造持卡人名義之簽名,表示持卡人與上開特約商店完成交易之意,而其已收受特約商店所提供之財物或服務,及確認消費金額之文義,供為特約商店經由收單銀行向發卡銀行請款之用,並表示持卡人同意依據信用卡持卡人與發卡銀行間所成立之合約條件,願依照簽帳單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之意,而使該簽帳單含有契約文書、收據或請款單之性質,應屬私文書。核被告侵占被害人甲○○所遺失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1枚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又被告於附表編號一至四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1第1項非法由收費設備取財罪。再被告於附表編號五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被告偽造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而被告於附表編號五所示之時、地,同時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係以一行為而觸犯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再被告所犯上開侵占遺失物罪及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犯意個別,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道取財,盜刷他人信用卡,已與被害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達成和解,賠償該銀行損失,此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代理人乙○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陳稱無訛,並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存根影本1紙附卷可憑,且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服勞役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就所宣告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再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此次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且與被害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達成和解,深具悔意,其經此教訓,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另附表編號五所示偽造之「甲○○」名義之署押(簽名)1枚,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73條之1第1項、第
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刑法第337條、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339條之1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第51條第7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堤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雷雯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之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盜刷時間│特約商店│盜刷項目名稱│盜刷金額│簽帳單上│所犯罪名│所處之刑││││││(新臺幣│偽造之署││││││││)│押│││├──┼────┼───────┼──────┼────┼────┼─────┼──────┤│一│97年1月│中油福林加油站│汽油│799元│無│非法由收費│處罰金新臺幣│││2日上午│││││設備取財罪│貳仟元。│││7時5分││││││││││││││││├──┼────┼───────┼──────┼────┼────┼─────┼──────┤│二│97年1月│中油福林加油站│汽油│657元│無│同上│同上│││2日上午│││││││││10時50分│││││││├──┼────┼───────┼──────┼────┼────┼─────┼──────┤│三│97年1月│中油福林加油站│汽油│944元│無│同上│同上│││7日上午│││││││││8時41分│││││││├──┼────┼───────┼──────┼────┼────┼─────┼──────┤│四│97年1月│中油福林加油站│汽油│988元│無│同上│同上│││7日下午│││││││││5時41分│││││││├──┼────┼───────┼──────┼────┼────┼─────┼──────┤│五│97年1月│家樂福天母賣場│洗車用品│1,015元│偽造「李│行使偽造私│處有期徒刑參│││8日上午│││(已刷退│建志」名│文書罪│月。│││9時53分│││)│義之署押│││││││││(簽名)│││││││││1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