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55號原告 黃瑞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翔富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5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64元。原告前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尚餘53,564元未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書記官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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