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0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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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0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1053號被告 吳錦昌 證人 吳瑞榮 證人 曾詠翔 證人 陳伯豪 證人 陳健村 證人 王欣承 上開證人因被告吳錦昌毀損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瑞榮、曾詠翔、陳伯豪、陳健村、王欣承各科罰鍰新臺幣參萬元。
理由本件被告吳錦昌毀損案件,經本院傳喚吳瑞榮、曾詠翔、陳伯豪、陳健村、王欣承等人為證人,於102年12月31日到庭作證,茲該等證人於合法收受送達傳票後,並無正當理由,竟不到場,有本院102年12月31日審理報到單(本院卷第46頁)及送達證書(本院卷第33頁、34頁、35頁、36頁、37頁)在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1項、第2項前段,裁定酌科罰鍰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婷婷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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