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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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06號原告臺南縣推拿與民俗傳統療法服務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詹事明 被告 郭慶洋 即鬆筋推拿保健工作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