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簡附民字第12號附民原告 林嘉憲 附民被告 洪育成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高如宜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