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小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小字第781號
原   告  吳國樑
被   告  呂玉孝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臺北市○○○路○段○○○巷、光復北路80
巷口,有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存卷可按,已非本院所轄,且
被告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段○○號,有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兩造之請求將本件移送於該管即臺灣
士林地方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書記官何佩琪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