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5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亮元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亮元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伍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二、查受刑人陳亮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僅記載主刑部分),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部分,前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435、833、843、1246號判決(合併審理)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另如附表編號9、10所示部分,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737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
是本院就本件之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所定之應執行刑,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12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不得重於上開已定應執行刑與未經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宣告刑刑期之總和(6年)。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書記官楊筱惠附表:受刑人陳亮元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備註│├─┼───┼────┼─────┼─────┼──┼─────┼────┼──┼─────┼────┼────┤│1│毒品危│有期徒刑│96年11月8│彰化地檢97│臺灣│97年度易字│97年7月│臺灣│97年度易字│97年8月│彰化地檢│││害防制│5月│日│年度毒偵字│彰化│第435、833│31日│彰化│第435、833│25日│97年度執│││條例│││第1711號等│地方│、843、││地方│、843、││字第7466│││││││法院│1246號││法院│1246號││號│├─┼───┼────┼─────┼─────┼──┼─────┼────┼──┼─────┼────┼────┤│2│毒品危│有期徒刑│96年12月7│彰化地檢97│臺灣│97年度易字│97年7月│臺灣│97年度易字│97年8月│彰化地檢│││害防制│5月│日│年度毒偵字│彰化│第435、833│31日│彰化│第435、833│25日│97年度執│││條例│││第1711號等│地方│、843、││地方│、843、││字第7466│││││││法院│1246號││法院│1246號││號│├─┼───┼────┼─────┼─────┼──┼─────┼────┼──┼─────┼────┼────┤│3│毒品危│有期徒刑│97年1月24│彰化地檢97│臺灣│97年度易字│97年7月│臺灣│97年度易字│97年8月│彰化地檢│││害防制│5月│日│年度毒偵字│彰化│第435、833│31日│彰化│第435、833│25日│97年度執│││條例│││第1711號等│地方│、843、││地方│、843、││字第7466│││││││法院│1246號││法院│1246號││號│├─┼───┼────┼─────┼─────┼──┼─────┼────┼──┼─────┼────┼────┤│4│毒品危│有期徒刑│97年2月3日│彰化地檢97│臺灣│97年度易字│97年7月│臺灣│97年度易字│97年8月│彰化地檢│││害防制│5月││年度毒偵字│彰化│第435、833│31日│彰化│第435、833│25日│97年度執│││條例│││第1711號等│地方│、843、││地方│、843、││字第7466│││││││法院│1246號││法院│1246號││號│├─┼───┼────┼─────┼─────┼──┼─────┼────┼──┼─────┼────┼────┤│5│毒品危│有期徒刑│97年3月16│彰化地檢97│臺灣│97年度易字│97年7月│臺灣│97年度易字│97年8月│彰化地檢│││害防制│5月│日│年度毒偵字│彰化│第435、833│31日│彰化│第435、833│25日│97年度執│││條例│││第1711號等│地方│、843、││地方│、843、││字第7466│││││││法院│1246號││法院│1246號││號│├─┼───┼────┼─────┼─────┼──┼─────┼────┼──┼─────┼────┼────┤│6│毒品危│有期徒刑│97年5月2日│彰化地檢97│臺灣│97年度易字│97年7月│臺灣│97年度易字│97年8月│彰化地檢│││害防制│5月││年度毒偵字│彰化│第435、833│31日│彰化│第435、833│25日│97年度執│││條例│││第1711號等│地方│、843、││地方│、843、││字第7466│││││││法院│1246號││法院│1246號││號│├─┼───┼────┼─────┼─────┼──┼─────┼────┼──┼─────┼────┼────┤│7│竊盜│有期徒刑│97年5月26│彰化地檢97│臺灣│99年度易字│97年7月│臺灣│97年度易字│97年8月│彰化地檢││││7月│日│年度偵字第│彰化│第1221號│31日│彰化│第1221號│25日│98年度執││││││5106號│地方│││地方│││字第226│││││││法院│││法院│││號│├─┼───┼────┼─────┼─────┼──┼─────┼────┼──┼─────┼────┼────┤│8│毒品危│有期徒刑│97年5月26│彰化地檢97│臺灣│97年度易字│97年9月│臺灣│97年度易字│97年10月│彰化地檢│││害防制│5月│日│年度毒偵字│彰化│第1408號│10日│彰化│第1408號│2日│97年度執│││條例│││第2743號│地方│││地方│││字第8660│││││││法院│││法院│││號│├─┼───┼────┼─────┼─────┼──┼─────┼────┼──┼─────┼────┼────┤│9│毒品危│有期徒刑│97年5月23│彰化地檢97│臺灣│97年度訴字│97年9月│臺灣│97年度訴字│97年10月│彰化地檢│││害防制│8月│日│年度毒偵字│彰化│第2737號│30日│彰化│第2737號│27日│97年度執│││條例│││第2715號│地方│││地方│││字第8700│││││││法院│││法院│││號│├─┼───┼────┼─────┼─────┼──┼─────┼────┼──┼─────┼────┼────┤│10│毒品危│有期徒刑│97年5月23│彰化地檢97│臺灣│97年度訴字│97年9月│臺灣│97年度訴字│97年10月│彰化地檢│││害防制│5月│日│年度毒偵字│彰化│第2737號│30日│彰化│第2737號│27日│97年度執│││條例│││第2715號│地方│││地方│││字第8700│││││││法院│││法院│││號│├─┼───┼────┼─────┼─────┼──┼─────┼────┼──┼─────┼────┼────┤│11│竊盜│有期徒刑│97年5月5日│彰化地檢97│臺灣│99年度易字│97年10月│臺灣│97年度易字│97年11月│彰化地檢││││1年││年度偵字第│彰化│第1588號│31日│彰化│第1588號│24日│98年度執││││││5127號│地方│││地方│││字第1388│││││││法院│││法院│││號│├─┼───┼────┼─────┼─────┼──┼─────┼────┼──┼─────┼────┼────┤│12│竊盜│有期徒刑│97年5月11│彰化地檢97│臺灣│99年度易字│97年12月│臺灣│97年度易字│97年12月│彰化地檢││││1年│日│年度偵字第│彰化│第1589號│8日│彰化│第1589號│29日│98年度執││││││5525號│地方│││地方│││字第782│││││││法院│││法院│││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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