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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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盧怡如

代理人 林易玫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債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費品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杜依玹

附件:

一、請聲請人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二、收入部分,聲請人應說明下列事項:

㈠應說明聲請前二年(即自111年6月至113年5月)之每月薪資數額為何?薪資領取之方式為何(如匯款、現金、支票等)?並提出各類證明文件。

㈡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㈢目前職業?最近半年每月薪資數額為何?(不得預先扣除生活必要支出費用,如勞健保費用等),並提出完整之薪資明細、在職證明(均請附有「公司大小章」之證明)、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本人」、「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11年6月至113年5月)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租屋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緊急生活補助等)或其他津貼(如傷病給付、纾困津貼等)?金額為何?並應提出明細及證明文件。如無,亦請註明。

㈤請提出聲請人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11年6月起迄今)之全部存摺封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

 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三、請提出現有交通工具(汽車、機車)行照影本,及現值為何之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五、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主張須扶養父母親,聲請人應說明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㈠請說明父母親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等,並說明聲請人每月是否「確實有支出」父母扶養費?

 ㈡另有三位同順位之扶養義務人,應陳報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如何決定扶養費用之分擔比例,聲請人所分擔之金額,並提出除聲請人以外之其他扶養義務人111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六、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消債條例第64之2條第1項規定,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所公告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等,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七、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各積欠債務為何?請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貸契約等)、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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