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再易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再易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再易字第82號再審原告長驥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寶昌金屬工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817,338元,應徵裁判費13,38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饒鴻鵬法官陳繼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德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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