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移調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移調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交附民移調第5號
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九十六年度交附民移調字第5號因95年度交易字第615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曾正耀書記官陳淑怡調解委員蔡進義朗讀案由
原告甲○被告乙○○○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甲○被告乙○○○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元整。給付方法:於民國96年2月10日前給付。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陳淑怡法官曾正耀上列筆錄正本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書記官陳淑怡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