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48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蔡明霞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肆仟柒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四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蔡明霞於民國92年09月0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6年07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