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7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育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2967號),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計零點壹玖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967號被告沈育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112年3月16日期滿。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95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事實,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5月3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各1份在卷可憑,足認上開扣案物內確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而其外包裝袋與所包裝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完全析離,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予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白承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孟潔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