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委任費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10號上訴人 李易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藶錦陳耀楨 間因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10號返還委任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287,6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6,6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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