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91號原告 張其運
許秀雲 楊婷云 陳紫瑩 馮秋燕 文朝光 黃玫方 劉美秀 許金湖 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 律師複代理人 湯其瑋 律師被告寶得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詠言 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 律師複代理人 李克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3日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書記官楊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