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52號原告 廖彥順 訴訟代理人 王家鋐 律師被告 王惠娟 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 律師複代理人 洪聖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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