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8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8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85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福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7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福欽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福欽因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侵犯法益不同,兩罪間獨立性高等情狀,就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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