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95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5年5月5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惠娟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