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智易字第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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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智易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智易字第4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漢文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8222號、第19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紀璋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書記官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