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2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字第2544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6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宗諺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105年調偵緝字第74號、105年偵緝字第596號、第597號),本院合併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本院合併審理,而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李承曄法官陳紀璋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書記官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