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2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2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2674號債權人乙○○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勁德有限公司、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所提支票影本以觀,票號0000000號支票之發票人係勁德有限公司,並有公司大小章蓋章於上;另雖債務人甲○○為勁德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並於上揭支票上蓋章,惟依其所蓋大小章緊鄰位置以觀,上揭支票係認債務人甲○○以公司代表人名義簽發,而非以個人名義簽發,發票人係為勁德有限公司,且法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於法律上係屬不同之權利主體,是債務人甲○○既非發票人,則債權人自不得向債務人甲○○請求,其聲請應予駁回。另查,債務人勁德有限公司營業所設於台北市中正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亦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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