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聲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垣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
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
法第二十六第一項規定,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聲請費,逾期不繳,將駁回本件聲
請。
㈡另聲請人未於聲請狀內附上相對人垣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正本、亦未檢附以該公司之所在地及其法定代理人之
地址為為送達之退件信封及寄件回執,請聲請人於五日內
補正前述資料,否則本件無從依法進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