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聲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聲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山基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
,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
   法第二十六第一項規定,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聲請費,逾期不繳,將駁回本件聲
   請。
  ㈡另聲請人未於聲請狀內附上相對人垣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正本、亦未檢附以該公司之所在地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
   地址為為送達之退件信封及寄件回執,請聲請人於五日內
   補正前述資料,否則本件無從依法進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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