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2年度台聲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聲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七七五號
聲請人甲○○Mic
a乙○○Hen共同代理人 蔡淑明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丙○○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陳國禎法官李彥文法官陳重瑜法官劉福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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