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四年度附民字第二一六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二一七號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賴秀蘭法官高偉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