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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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259號原告 劉世傑 被告 王夢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訴訟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8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並已於103年6月24日合法送達,有本院裁定及送達回證附卷可稽。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書記官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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