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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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2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順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順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呂順德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84年度訴字第1108號及本院以86年度易字第3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6年及2年,再經本院以87年度聲字第87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6月確定,嗣於民國87年5月21日入監執行並與前經撤銷假釋之殘刑5年7月22日接續執行;其後於100年3月24日經法務部法授矯字第1000105074號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在卷可稽。
二、故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無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姚佳華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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