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6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6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66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鄭郁雯
鄭新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零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壹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鄭郁雯於民國93年間邀同債務人鄭新友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下同)80萬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8筆合計210,047元。
(二)債務人鄭郁雯自97年7月1日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主文所載金額未償,迭經催討未果,依約借用人有任一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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