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4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4318號聲請人 黃詩展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吳霈賢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利息起算日為「109年5月19日」抑或「109年5月20日」?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聲請狀所載與附表所載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