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0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20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208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書華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書華與告訴人 陳怡靜 係朋友關係,告訴人於民國107年9月20日上午6時40分許,前往被告位於高雄市○○區○○街住處拜訪被告,告訴人隨後牽引腳踏車與被告相偕徒步行走在明聖街上,詎被告竟突然基於傷害之犯意,以手抓告訴人牽引之腳踏車攻擊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右小腿挫傷5*5公分、紅6*6公分等傷害等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中,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可參(詳本院卷第65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書記官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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