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補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補字第562號
原告國賓大地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蕭明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台北市○○區○○段3小段133地號土地面積乘以公告現值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58萬元(計算式:35×188,000=6,58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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