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交易字第2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2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二三八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被告乙○○右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四五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戊○○、丁○○○、甲○○、乙○○告訴被告丙○○過失傷害及告訴人丙○○告訴被告乙○○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丙○○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被告乙○○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普通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戊○○、丁○○○、甲○○具狀撤回對被告丙○○之告訴,被告丙○○及乙○○則當庭互相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趙思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淑美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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