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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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三一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坤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李子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