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一八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貳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本件扣案之疑似安非他命一包,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確認檢出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成份(餘○.二二公克),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查本件扣案之結晶一包,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毛重○.五三公克,淨重○.三二公克,取○.一公克鑑驗,餘○.二二公克),有該局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刑鑑字第一三六六○一號鑑驗通知書一紙足憑。核安非他命毒品,係屬違禁物,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蔡碧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善永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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